污染源普查
污染源普查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數據處理和質量控制,數據發布、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表彰和處罰,附則等。公布施行這一條例是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制定這一條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本條例所稱污染源,是指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
條例規定,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這一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2007年10月15日電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