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臭水體定義
城市黑臭水體是指城市建成區內,呈現令人不悅的頗色和(或) 散發令人不適氣味的水體的統稱。
2.城市黑臭水體識別
根據以往掌握的水體污染和投訴情況,城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對所有城市水體的黑臭情況進行預評估。
對于可能存在爭議.預評估結果為無黑美的城市水體,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城市水體周邊社區居民、商戶或隨機人群開展調查問卷,進一步判別水體黑夏狀況。原則上每個水體的調查問卷有效數量不少于100份,如認為有“黑”或“臭”問題的人數占被調毫人數的60%以上,則應認定該水體為“黑臭水體”。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手機二維碼形式完成公眾調查。
根據城市黑臭水體識別結果,提出城市黑真水體的初步名單。
3.城市黑臭水體分級與判定
根據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將黑真水體細分為“輕度黑臭”和“重度黑臭”兩級。水質檢測與分級結果可為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制定和整治效果評估提供要參考。
4.分級標準與測定方法
城市黑臭水體分級的評價指標包括透明度涪解氧(DO)、氧化還原電位 (ORP)和氨氦(NH3-N),分級標準、相關指標測定方法見下表。
城市黑臭水體污染程度分級標準
注: *水深不足25 cm時,該指標按水深的40%取值
水質指標測定方法
注:相關指標分析方法參見《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補版) 》
5.布點與測定頻率
水體黑臭程度分級判定時,原則上可沿黑真水體每200 ~600 m間距設檢測點,但每個水體的檢測點不少于3個。取樣點一般設重于水面下0.5 m處,水深不足0.5 m時,應設置在水深的1/2處。原則上間隔1~7日檢測1次,至少檢測3次以上。
6. 黑臭水體級別判定
某檢測點4項理化指標中,1項指標60%以上數據或不少于2項指標30%以上數據達到‘重度黑臭” 級別的,該檢測點應認定為“重度黑臭”,否則可認定為“輕廢黑臭”。
連續3個以上檢測點認定為“重度黑臭”的,檢測點之間的區域應認定為“重度黑臭”;水體60%以上的檢測點被認定為“重度黑臭”的,整個水體應認定為“重度黑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