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排污許可證申報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一、排污許可許可辦理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部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名錄》)規定,按照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排污許可制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相關規定,依據我省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結合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實際,現將2019年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范圍明確如下:(2019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明細表)
二、陜西省2019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
2019年共有38個行業大類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中33個行業大類為《管理名錄》中的所有行業大類,其余5個行業大類為,通用設備制造業34、專用設備制造業35、儀器儀表制造業40、其他制造業41、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43。
三、排污許可證申辦的時限節點:
(一)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排污許可制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中提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按其核發時限執行。
(二)納入原陜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關中地區重點涉氣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的通知》的重點涉氣排污單位按其核發時限執行。
1、《管理名錄》中實施時限為2019年底前且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
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在2019年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2、《管理名錄》中實施時限為2020年底前且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
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其他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時限為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在2019年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五)煉焦工業、石化工業、鋼鐵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時限按照原陜西省環境保護廳2017年排污許可證行業核發公告執行。
四、不按時辦理排污許可證的處罰依據: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議相關排污單位在2019年4月30日前或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發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逾期未申請可能會導致排污單位無法在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自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月1日起,相關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排污許可證核發及監管部門發現排污單位無證排污、偽證排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五、申辦排污許可證的技術難點: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收集、整理及核算是申報工作中最關鍵的工作,同時還需要收集其他基礎資料,需要企業配合完成。
排污許可在線申請流程